陳某南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
【關鍵詞】
販賣毒品 洗錢 追訴漏罪漏犯 涉毒資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南,男,1996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梁某輝,男,1995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吳某堅,男,2002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吳某鏗,男,1997年出生,務工。
被告人陳某琛,男,1992年出生,務工。
被告人嚴某妹,女,1965年出生,無業。
202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陳某南單獨或指使被告人梁某輝、吳某堅在廣東省肇慶市、佛山市販賣毒品。其中,陳某南販賣毒品135次,共計販賣MDMA片劑(俗稱“搖頭丸”)84.075克、含MDMA成分的粉末27.46克、氯胺酮120.29克,違法所得共計164550元。梁某輝協助陳某南販賣含MDMA成分的粉末1.7克、氯胺酮18克。吳某堅協助陳某南販賣含MDMA成分的粉末1.72克、氯胺酮1.03克。
被告人陳某南為逃避司法機關追查,長期使用被告人陳某琛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溝通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資,使用被告人陳某琛、嚴某妹、吳某鏗與吳某堅的微信收款碼收取毒資,指示被告人梁某輝將販毒所得的部分毒資轉化為現金,共計12425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共計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輝、吳某鏗、陳某琛、嚴某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陳某南指示收取、轉移。陳某南還利用部分毒資購買寶馬牌汽車一輛,后被公安機關扣押。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3年3月1日,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以陳某南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梁某輝犯販賣毒品罪,吳某堅犯販賣毒品罪,吳某鏗、陳某琛、嚴某妹犯洗錢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4月12日,補充起訴陳某南25宗販毒事實,梁某輝1宗販毒事實,并追加認定梁某輝洗錢罪。同年6月1日,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認定陳某南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五萬元、罰金一萬元;認定梁某輝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萬四千元;認定吳某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認定吳某鏗、陳某琛、嚴某妹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等刑罰。認定在陳某南處扣押的寶馬牌汽車為涉毒資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一)注重電子數據的精細審查,依法追訴兩名漏犯。在審查逮捕陳某南、吳某鏗一案中,檢察機關注重對涉案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的審查,發現漏犯梁某輝,查實其涉嫌協助陳某南販賣毒品的事實,后將其追訴。同時,通過審查購毒人員梁某良交易記錄等證據材料,發現其販賣毒品嫌疑,引導偵查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對梁某良進行追訴,后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梁某良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引導偵查機關擴線偵查,追訴大量遺漏罪行。檢察機關梳理分析陳某南販賣毒品的交易記錄等證據,充分運用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引導偵查機關擴線偵查,深挖毒品交易線索,從最初提請批準逮捕的3宗販毒事實、移送審查起訴的5宗販毒事實,到最終檢察機關認定陳某南等人涉嫌135宗販毒事實,成功追訴了100余宗被遺漏的犯罪事實。
(三)深挖毒資毒贓流轉情況,依法追訴洗錢犯罪。針對明知是毒資,還提供資金結算賬戶收取毒資,允許將涉毒資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等行為,引導偵查機關圍繞洗錢罪全面收集證據,依法認定吳某鏗、陳某琛、嚴某妹3人的洗錢犯罪。對于販毒人員利用他人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收取毒資、套現等掩飾、隱瞞毒資毒贓行為認定為自洗錢犯罪,依法追加陳某南和梁某輝自洗錢犯罪。對于在陳某南處查扣的寶馬牌汽車,陳某南在偵查階段否認車輛為其本人購買。檢察機關經全面審查涉案財物證據,認定該汽車為涉毒資產,在事實和證據面前,陳某南承認該汽車系使用部分毒資購買。檢察機關提出對涉案財物予以沒收的處置意見,得到法院裁判采納。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應當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補強證據,高度重視對毒品交易電子數據的甄別和審查,積極追訴漏罪漏犯。堅持“一案雙查”,針對出于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目的,借用他人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收取毒資、套現、購置大宗物品等行為,依法認定自洗錢犯罪。同時,檢察機關要注重毒品犯罪“打財斷血”工作,引導偵查機關收集涉案財物證據,溯源查明資產的來源,依法認定并追繳涉毒資產,向法院提出涉案財物處置意見。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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